逍遥全文转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复制链接]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9:36
  • 签到天数: 4354 天

    连续签到: 32 天

    [LV.Master]董事长

    专列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5-2-5 16:35: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

    帖子的最近访客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我顶我顶 我踩我踩
    帖子永久地址: 

    1、论坛有相关的安装教程,如果找不到请加群126200885.

    2、论坛严禁违规谣言内容,积极相应净网2020!

    3、加入逍遥VIP全网免回复、免逍遥币不会被水雷炸! 点击开通!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用QQ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